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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体育经典案例 邢台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3-18 13:42点击次数:
 近年来,邢台两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三个涉及食品销售、医疗美容、网络营销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大力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一:商

  近年来,邢台两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三个涉及食品销售、医疗美容、网络营销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大力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一:商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原告焦某与被告厦门某公司、漳州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原告焦某某在天猫商场购买了被告厦门某公司经营的某旗舰店销售的脆虾(原味),该产品生产商是被告漳州某食品公司,被告厦门某公司为原告开具电子发票。涉案产品在营养成分表一栏,标注有钠含量534mg/100g。庭审中,原告提交涉案产品实物照片、烟台恒正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标注的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原告出具的检验报告载:“委托单位×××,样品名称脆虾(原味),标称生产单位被告漳州某公司······判定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格型号为18g/袋 ,检验结果钠含量为676mg/100g,不合格。”原告据此向脆虾产品经销商和生产商即被告厦门某公司、漳州某公司主张退款及检测费用,并要求消费金额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食品钠含量存在的误差显然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BWIN.体育,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作为购买者有权要求被告厦门某公司退还购买脆虾的货款,原告应将涉案商品如数退还,如不能退还则扣减相应的货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厦门某公司、漳州某公司作为涉案食品的经营者、生产者,还应向原告连带赔偿货款价值十倍的赔偿金。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引发的纠纷。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依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促进广大商家规范经营、诚实经营。

  案例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进行医疗美容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与上诉人邢台市某美容店、被上诉人田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5年9月25日,李某某在邢台市某美容店提供的《面部美塑顾客登记表》《美雕塑前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其中载明:本次接受的美雕项目为中面提升、苹果肌、鼻窝、眼角纹。随后李某某在该美容店刷卡支付5万元,由田某某实际操作实施。2015年12月29日,因李某某本人要求,该公司做最后一次调整服务,从即日起公司不再为李某某调整、修复。2016年4月7日,经协商给李某某做二次中面部提升调整,如调整效果与李某某本人要求效果有差异,本公司不再进行售后(注:因她面部问题是脂肪问题)。李某某分别在上述内容后面签字。李某某认为手术后左右脸不对称,苹果肌突出,诉请要求返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邢台市某美容店的经营范围包括美容、美体、美容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BWIN.体育,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田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载明执业地点为田某某外科诊所,于2012年8月10日变更为田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说明载明:医师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进行执业。2012年3月13日,该美容店(乙方)与田某某外科诊所(甲方)签订《居间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为美容需要与邢台某美容店就“中面提升、苹果肌”等签订的服务项目属医疗美容范围。依据邢台某美容店经营许可登记范围,经查该店无相关医疗美容经营许可,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该美容店系超范围违法经营。田某某异地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未经准许在注册执业地点之外执业的规定。该美容店在订立服务合同中隐瞒其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的事实,与李某某订立并实施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欺诈签订的合同,受害方有权申请撤销,所收服务费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医疗美容行为必须遵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执业或从业的要求,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其执业地点进行,未取得执业资格实施美容医疗行为的,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负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消费者应高度重视此类所谓美容项目中的潜藏的美容风险,在接受服务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相关经营者也应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此类项目的医疗属性,提前告知风险,避免发生纠纷。

  案例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夸大所售减肥产品的功效,属于欺诈行为,应由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张某某诉田某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2018年5月31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田某付款1680元BWIN.体育,购买田某出售的减肥产品复合玫瑰果粉10盒,同时田某又赠送了张某某10盒产品和体脂秤一个。田某对出售的产品承诺减肥效果明显,百分百保证效果,没有效果退钱,张某某吃了10盒果粉之后,体重和尺寸都没有减少,便将剩余的10盒果粉寄还给了田某,并要求田某退全部货款。在双方协商期间,张某某曾拨打“12315”热线对复合玫瑰果粉进行投诉,但无法提供产品编码,且田某也未提交复合玫瑰果粉的备案信息、产品证书及检测报告。张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返还商品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田某通过微信售卖减肥产品复合玫瑰果粉应当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诚实信用,但田某在向张某某出售产品的过程中对产品作用进行了夸大宣传,足以对张某某产生误导。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田某退还商品款并按商品款三倍支付赔偿金。

  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更轻、更瘦不仅成为人们推崇的健康需求,更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审美标准,于是便有不良商家瞄准这一商机,通过对减肥产品的质量和功效进行夸张描述,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法打击此类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让该类商家承担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依法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宣传销售行为,充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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